1.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 日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洪、赵某超等5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5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对主犯赵某洪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起案件涉案资金达2.2亿元,受害人2000余人。
2.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经查,2013年4月,被告人赵某洪注册成立了鸿翔集团,随后又先后注册成立了金恒星珠宝公司、延安亿尚酒店等公司被告人赵某洪以投资上述公司项目为名,陆续在延安、西宁、兰州、银川、成都等地开办投资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打击集资诈骗
被告人赵某洪、赵某超在明知所经营公司无法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款用途、夸大公司实力,骗取客户信任,共非法吸收资金达22966万元,案发前偿还本金及利息11867.7515万元,实际骗得11098.2485万元。
4.人民网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洪、赵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实际骗取集资参与人11098.24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薛某、王某、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5.2020年对待集资诈骗
7月7日,银川中院还对李某某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该起犯罪集资诈骗金额达2000余万元,受害人近200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辉经于某某(另案处理)任命担任汇百川公司总经理后,以汇百川公司名义,以鑫宇通公司、西海湖公司的两个项目需要经营周转资金为由,通过公司业务员联系客户和发放宣传单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客户签订《汇百川公司合同书》,骗取张某、雷某前等188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共计2548.2万元,案发前偿还本息共计261.5187万元,尚有2286.6813万元未还。
6.打击集资犯罪的对策
以上款项经由鑫宇通公司、西海湖公司的账户转入多个私人账户账户内的资金部分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及支付利息,大部分资金去向不明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2015年至今,银川中院审理集资诈骗一审案件共9件,二审案件6件,共计15件,涉案金额近5亿元。